中央銀行法 第 9 條(總裁、副總裁之設置)
- 1.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任命之。
- 2.前項副總裁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任命之副總裁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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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9條的規定: 1. 中央銀行設置一位總裁,由特任的方式任命,任期為五年,並可續任。此條款確定了中央銀行領導層的組織架構,並規定了總裁的任期與再任命。 2. 修法後任命之副總裁,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規定。根據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任命的副總裁將適用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規定。 例如,根據中央銀行公告,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法施行後,任命的副總裁將根據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規定,享有相對應的權益和待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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