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8 條(監事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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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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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8條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包括以下六項: 1. 檢查本行的資產和負債情況。 2. 稽核本行的帳目。 3. 檢查本行的貨幣發行準備。 4. 查核本行的貨幣發行數量。 5. 審核本行的決算。 6. 調查違反本法或本行章程的情事,并提請理事會加以糾正。 根據參考資料《中央銀行法》第8條之規定,監事會的職權主要為對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帳目、貨幣發行以及決算進行檢查、稽核、查核和審核,同時也負責調查違反法規或內部章程的情況,並提請理事會進行糾正。 舉例如在監事會的職權之下,如果發現中央銀行的帳目不符合規定或者資產負債有異常,監事會可以進行檢查和稽核,確保帳目的準確性和合規性。另外,如果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數量超出了規定的限制,監事會可以進行查核,確保貨幣發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如果中央銀行在決算方面存在問題,監事會也有權進行審核,確保決算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以上所述是根據參考資料《中央銀行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和舉例。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設理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之,其中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業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至七人,由國民政府於理事中指定之。 前項理事名額及選派方法,於招收商股時另定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 核名詞
中央銀行設理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之,其中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業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至七人,由國民政府於理事中指定之。 前項理事名額及選派方法,於招收商股時另定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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