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7 條(監事會之設立)
- 1.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
- 2.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 3.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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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7條規定了關於監事會的設立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中央銀行設有監事會,成員人數為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其中,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即具有自動成為監事的資格。根據第2項規定,除了當然監事外,其他監事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續派連任。另外,根據第3項規定,監事會設有一位主席,由監事互相推選產生。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7條的規定,中央銀行的監事會設有五人至七人的成員,其中包括行政院的主計長為當然監事,而其他的監事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續任,而監事會則由監事們互相推選出一位主席。 依照《中央銀行法》第7條的規定,中央銀行設有一個監事會,該監事會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其中行政院的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他監事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並且擔任三年的任期,可以連任。此外,監事會還設有一位主席,該主席由監事互相推選產生。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7條的規定,中央銀行設有監事會,監事會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其中行政院的主計長擔任當然監事,其他監事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而除了擔任當然監事的主計長外,其他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此外,監事會還設有一位主席,該主席由監事互相推選產生。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7條的規定, 中央銀行設有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為5人至7人, 其中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他監事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監事的任期為三年, 並可續派連任。監事會另外設有一位主席, 由監事互推產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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