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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7 條(監事會之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
  2.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3.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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