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6 條(理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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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6條,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1. 審議核定貨幣、信用和外匯政策事項。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相關的貨幣政策,例如利率調整等。 2. 審議本行的資本額調整。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調整中央銀行的資本額的相關事項。 3. 核定本行的業務計劃。 範例:理事會可以核定中央銀行的業務計劃,包括決定新的業務領域、調整現有的業務等。 4. 審議預算和決算。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中央銀行的預算和決算,確保收支平衡和財務狀況的合理性。 5. 審議核定重要規章。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中央銀行的重要規章,例如內部管理規定和金融監管政策等。 6. 審議或核定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和附屬機構的設立、調整和裁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定名詞
- 任免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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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