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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6 條(理事會之職權)

  1. 1.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2. 2.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3. 3.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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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6條,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1. 審議核定貨幣、信用和外匯政策事項。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相關的貨幣政策,例如利率調整等。 2. 審議本行的資本額調整。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調整中央銀行的資本額的相關事項。 3. 核定本行的業務計劃。 範例:理事會可以核定中央銀行的業務計劃,包括決定新的業務領域、調整現有的業務等。 4. 審議預算和決算。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中央銀行的預算和決算,確保收支平衡和財務狀況的合理性。 5. 審議核定重要規章。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中央銀行的重要規章,例如內部管理規定和金融監管政策等。 6. 審議或核定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和附屬機構的設立、調整和裁撤。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中央銀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以及附屬機構的設立、調整和裁撤計劃。 7. 核定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和附屬機構主管的任免。 範例:理事會可以核定中央銀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和附屬機構主管的任免,確保組織結構的順利運作。 8. 審議理事提議事項。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討論理事所提出的相關事項。 此外,根據前款的規定,理事會可以將上述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權給常務理事會,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需要得到理事會的追認。最後,理事會應制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以確保會議的運作規範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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