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6 條(理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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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6條,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1. 審議核定貨幣、信用和外匯政策事項。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相關的貨幣政策,例如利率調整等。 2. 審議本行的資本額調整。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調整中央銀行的資本額的相關事項。 3. 核定本行的業務計劃。 範例:理事會可以核定中央銀行的業務計劃,包括決定新的業務領域、調整現有的業務等。 4. 審議預算和決算。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中央銀行的預算和決算,確保收支平衡和財務狀況的合理性。 5. 審議核定重要規章。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中央銀行的重要規章,例如內部管理規定和金融監管政策等。 6. 審議或核定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和附屬機構的設立、調整和裁撤。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核定中央銀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以及附屬機構的設立、調整和裁撤計劃。 7. 核定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和附屬機構主管的任免。 範例:理事會可以核定中央銀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和附屬機構主管的任免,確保組織結構的順利運作。 8. 審議理事提議事項。 範例:理事會可以審議和討論理事所提出的相關事項。 此外,根據前款的規定,理事會可以將上述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權給常務理事會,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需要得到理事會的追認。最後,理事會應制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以確保會議的運作規範性。
立法沿革 3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資本總額為銀本位幣一萬萬元,由國庫撥足。
(0681026 全文修正)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章則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設立及撤銷之審議。 七、本行各局、處、會正副主管及分行經理任免之核定。 八、總裁提議事項之審議。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1000408 修正)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立法理由一、理事會為中央銀行最高決策組織,其職權在實際運作上,負責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與其他主要國家中央銀行理事會相同;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俾符實際並期明確。 二、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亦配合該行實際權責,酌作文字修正。 三、該行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及裁撤,依第三條後段規定,由行政院核定,理事會僅有審議權;至內部單位及附屬機構之設立、調整及裁撤,由理事會核定,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六款。 四、理事會之成員除總裁外,其他理事亦有提案權,爰將第一項第八款所定「總裁」修正為「理事」,以符實際。 五、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核定名詞
- 任免名詞
中央銀行資本總額為銀本位幣一萬萬元,由國庫撥足。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章則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設立及撤銷之審議。 七、本行各局、處、會正副主管及分行經理任免之核定。 八、總裁提議事項之審議。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一、理事會為中央銀行最高決策組織,其職權在實際運作上,負責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與其他主要國家中央銀行理事會相同;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俾符實際並期明確。 二、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亦配合該行實際權責,酌作文字修正。 三、該行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及裁撤,依第三條後段規定,由行政院核定,理事會僅有審議權;至內部單位及附屬機構之設立、調整及裁撤,由理事會核定,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六款。 四、理事會之成員除總裁外,其他理事亦有提案權,爰將第一項第八款所定「總裁」修正為「理事」,以符實際。 五、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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