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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5 條(理事會之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2.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3.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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