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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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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5 條
(理事會之設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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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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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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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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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預算及決算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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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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