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5 條(理事會之設立)
- 1.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 2.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 3.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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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5條,中央銀行的理事會由11至15名理事組成,其中必須有5至7名常務理事,並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的成員由行政院報請總統任命,其中包括本行的總裁、財政部長和經濟部長作為當然理事和常務理事。除此之外,理事會還必須包括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和銀行業的代表,每個領域至少需要一名理事。理事的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後可以續任。 根據資料,理事會成員的任命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因此有關理事會成員的選任和職權範圍應以中央銀行法為準。在中央銀行法的規定下,理事會的成員包括當然理事和常務理事。當然理事包括中央銀行的總裁、財政部長和經濟部長。常務理事則是由理事會中的成員擔任。此外,還需要至少有一位來自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和銀行業的成員。理事的任期為五年,屆滿後可以續任。 參考資料:中央銀行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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