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4 條(資本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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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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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規定,中央銀行的資本是由國庫提供的,全部資本歸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這表示中央銀行的資本來源是來自於國家的撥款,並且不能轉讓給其他方。這保證了中央銀行的資本的穩定和安全性,也確保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法,最新修訂版。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分行及國外代理處之設置或廢止,須經理事會之議決,呈報國民政府備案。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並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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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分行及國外代理處之設置或廢止,須經理事會之議決,呈報國民政府備案。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並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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