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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4 條(資本來源)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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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規定,中央銀行的資本是由國庫提供的,全部資本歸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這表示中央銀行的資本來源是來自於國家的撥款,並且不能轉讓給其他方。這保證了中央銀行的資本的穩定和安全性,也確保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法,最新修訂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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