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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4 條(資本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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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深度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規定,中央銀行的資本是由國庫提供的,全部資本歸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這表示中央銀行的資本來源是來自於國家的撥款,並且不能轉讓給其他方。這保證了中央銀行的資本的穩定和安全性,也確保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法,最新修訂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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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規定:「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