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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4資本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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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規定,中央銀行的資本是由國庫提供的,全部資本歸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這表示中央銀行的資本來源是來自於國家的撥款,並且不能轉讓給其他方。這保證了中央銀行的資本的穩定和安全性,也確保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法,最新修訂版。

立法沿革 2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分行及國外代理處之設置或廢止,須經理事會之議決,呈報國民政府備案。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並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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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分行及國外代理處之設置或廢止,須經理事會之議決,呈報國民政府備案。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並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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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規定:「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