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4 條(資本來源)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 4 條規定,中央銀行的資本是由國庫提供的,全部資本歸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這表示中央銀行的資本來源是來自於國家的撥款,並且不能轉讓給其他方。這保證了中央銀行的資本的穩定和安全性,也確保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法,最新修訂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