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3 條(總行、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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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3條是關於中央銀行所屬總行、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中央銀行的總行需設立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可在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也可在國外設立辦事處。而分行及辦事處的設立、裁撤需得經過中央銀行的理事會決議,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法第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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