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3 條(總行、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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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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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3條是關於中央銀行所屬總行、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中央銀行的總行需設立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可在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也可在國外設立辦事處。而分行及辦事處的設立、裁撤需得經過中央銀行的理事會決議,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法第3條
立法沿革 3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設總行於首都,設分行於國內各地,並得於國外必要地點設代理處。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各地區設立分行。分行之設立及撤銷,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1000408 修正)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立法理由為便利我國外匯存底之安全管理及靈活調度,適時掌握國際金融市場動態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營運資訊,並加強與主要工業國家金融主管單位之聯繫,中央銀行有於國外設立辦事處之必要,乃於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分別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立駐紐約及駐倫敦代表辦事處,迄今運作績效良好。為使該行設立國外辦事處法制化,爰修正本條,俾資適用。
- 核名詞
中央銀行設總行於首都,設分行於國內各地,並得於國外必要地點設代理處。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各地區設立分行。分行之設立及撤銷,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為便利我國外匯存底之安全管理及靈活調度,適時掌握國際金融市場動態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營運資訊,並加強與主要工業國家金融主管單位之聯繫,中央銀行有於國外設立辦事處之必要,乃於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分別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立駐紐約及駐倫敦代表辦事處,迄今運作績效良好。為使該行設立國外辦事處法制化,爰修正本條,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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