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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3總行、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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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3條是關於中央銀行所屬總行、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中央銀行的總行需設立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可在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也可在國外設立辦事處。而分行及辦事處的設立、裁撤需得經過中央銀行的理事會決議,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法第3條

立法沿革 3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設總行於首都,設分行於國內各地,並得於國外必要地點設代理處。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各地區設立分行。分行之設立及撤銷,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1000408 修正)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立法理由為便利我國外匯存底之安全管理及靈活調度,適時掌握國際金融市場動態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營運資訊,並加強與主要工業國家金融主管單位之聯繫,中央銀行有於國外設立辦事處之必要,乃於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分別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立駐紐約及駐倫敦代表辦事處,迄今運作績效良好。為使該行設立國外辦事處法制化,爰修正本條,俾資適用。

  • 名詞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設總行於首都,設分行於國內各地,並得於國外必要地點設代理處。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各地區設立分行。分行之設立及撤銷,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1000408 修正)

為便利我國外匯存底之安全管理及靈活調度,適時掌握國際金融市場動態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營運資訊,並加強與主要工業國家金融主管單位之聯繫,中央銀行有於國外設立辦事處之必要,乃於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分別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立駐紐約及駐倫敦代表辦事處,迄今運作績效良好。為使該行設立國外辦事處法制化,爰修正本條,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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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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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3 條規定:「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