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2 條(經營目標)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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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2條所述經營目標,該法條共列出四項目標: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協助經濟之發展。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中央銀行的主要目標是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同時加強銀行業務的管理,維護國內外貨幣的穩定價值,以及協助國家經濟的發展。這些目標都是為了提供一個穩定且有利於經濟發展的金融環境。例如,當國內外貨幣的價值發生波動時,中央銀行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來維護幣值的穩定性,以確保國內經濟的運行不受到過度影響。此外,中央銀行還可以通過監管和監督銀行業務的執行,確保銀行的營運健康並符合法規要求,以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中央銀行還可以協助推動經濟發展計劃,以促進國家經濟的增長和穩定。以上所有解釋內容均參考至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上關於中央銀行法的相關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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