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核准設置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其執照之核發、補發及換照,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證照費。
- 前項執照之核發,如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收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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