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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設置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其執照之核發、補發及換照,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證照費。
  2. 前項執照之核發,如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收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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