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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由海關發給執照;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當地縣(市)主管機關發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同意時,應通知海關,由海關廢止其登記。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重新換照,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其登記事項均未變更者,應於前述期間內申請校正以代替換照。
  3.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名稱、所在地、負責人、營業項目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所在地變更,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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