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根據海關發給執照的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的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如果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同意,海關應被通知並廢止該商店的登記。 此外,根據該法條第2款的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的兩個月內,如果需要重新換照,應提交前條規定所要求的文件向海關申請。如果商店的登記事項都沒有變更,則應在該期間內申請校正以代替換照。 另外,根據該法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的名稱、所在地、負責人、營業項目發生變更,應在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相關證件的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如果所在地發生變更,則應在變更之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 以上解釋根據「離島免稅購物法規第10條設置管理辦法」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