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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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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機關(構):指參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業務之各相關政府機關(構)。 二、參與業者: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國內進出口業、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承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出口有關之業者。 三、拆封:指為執行分送、交換關港貿單一窗口電子資料所為之拆開封包行為。 四、通關專屬憑證: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請,依法得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之憑證機構所簽發專用於通關業務之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各詞彙的釋義: 一、參與機關(構):指參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的相關政府機關,包括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業務的政府機關。 二、參與業者: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的各類業者,包括國內進出口業、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承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出口有關的業者。 三、拆封:指為執行分送、交換關港貿單一窗口電子資料而進行的拆開封包的行為。 四、通關專屬憑證: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請並依法可以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的憑證機構所發行的專用於通關業務的憑證。 根據以上定義,參與機關指的是負責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的相關政府機關,而參與業者則是指透過該窗口進行相關業務的各個業者。此外,拆封是指為了進行電子資料的分送、交換而進行的封包拆開的行為。最後,通關專屬憑證是由憑證機構根據申請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通關業務所需簽發的特定類型憑證。 我沒有提供針對該條款的具體範例的參考資料,因為這是根據該條的定義來解釋的一般性釋義。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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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機關(構):指參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