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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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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與業者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電子文件,於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經電腦記錄有案時,視為已到達依法應收受文件之參與機關(構)。
  2. 2.參與機關(構)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核定通知,於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經電腦紀錄有案時,推定已送達應受通知人。
  3. 3.前二項規定事項,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7條是關於參與業者和參與機關(構)在關港貿單一窗口系統中的文件傳遞和通知送達的規定。 根據該條第1項,參與業者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的電子文件,當這些文件在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且經過電腦記錄後,根據法律規定,視為已到達應收受文件的參與機關(構)。換句話說,參與業者傳送的文件被系統接收並且記錄,就等同於該文件已送達參與機關(構)。 根據該條第2項,參與機關(構)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的核准通知,在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且經過電腦記錄後,推定已送達應受通知人。這表示當參與機關(構)通過系統傳送核准通知並且記錄,就被推定為已送達通知的對象。 至於該條第3項則規定,如果其他法規對於文件傳遞和通知送達有另外的規定,則按照其他法規的規定辦理。 這些解釋的依據來自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和其所相關的法規。

  • 記錄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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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參與業者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電子文件,於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經電腦記錄有案時,視為已到達依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