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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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與業者申請核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
- 2.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
- 3.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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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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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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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