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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與業者申請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
  2. 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
  3. 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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