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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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與業者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貨物通關、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業務,應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
- 2.透過電腦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前項業務者,限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政府憑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提出註冊申請。
- 3.第一項業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者,除得使用前項憑證提出註冊申請外,亦得以通關專屬憑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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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6條,關港貿單一窗口的參與業者需使用憑證進行註冊申請。這些憑證包括政府憑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和組織及團體憑證,并限制只有這些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的憑證才能透過電腦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申辦。此外,透過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進行申辦的業者除了可以使用上述的憑證進行註冊申請外,還可以使用通關專屬憑證。根據上述資料,可以看出關港貿單一窗口的運作實施辦法第6條對於業者使用何種憑證進行註冊申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 自然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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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