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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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與業者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相關規定申請或提出進出口文件,得採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應透過通關網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
- 2.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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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了關港貿單一窗口的申請或提出進出口文件的方式。參與業者可以選擇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的方式辦理申請或提交文件。然而,在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的業者需要通過通關網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連線。具體的營運初期階段時間和相關公告則由財政部所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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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