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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與業者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相關規定申請或提出進出口文件,得採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應透過通關網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
  2. 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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