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郵政機構應配合海關之相關規定,並與海關密切合作,防止進、出口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郵包物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8條規定了郵政機構應該配合海關的相關規定,並與海關密切合作,以防止進出口違反智慧財產權的郵包物品。根據這個條文,郵政機構需要與海關合作,共同保障進出口郵包物品的合法性,確保不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防止侵權物品通過郵局進出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權益。 參考資料: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8條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