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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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且離岸價格未逾等值美幣五千元之郵包物品,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
- 2.前項郵包物品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之簡易申報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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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7條共有2項規定。以下分別針對第1項和第2項進行釋義。 1. 根據第1項規定,當寄件人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且離岸價格未逾等值美幣五千元的郵包物品時,寄件人需填寫「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並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這意味著當郵包內的物品需要寄往國外進行修理或加工,且這些物品的價值未超過等值美幣五千元時,寄件人需要填寫特定的申報單,並向海關申請進行查驗。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一位台灣的消費者寄送一件需要進行修理的手機到中國。根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消費者需要填寫「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並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以確保手機能夠順利寄送到中國進行修理。 2. 根據第2項規定,在郵包物品復運進口時,進口地海關要求提交出口時申報的簡易申報單正本。換句話說,當郵包物品從國外返回進口地時,進口地的海關要求提交郵包物品出口時填寫的簡易申報單正本。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一位消費者在台灣寄送一個需要修理的手機到中國進行維修,修理完成後返回台灣。當手機返回台灣的進口地時,台灣的海關要求提交出口時填寫的簡易申報單正本,以核對手機的出口和進口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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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