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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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前條規定應辦理報關之出口郵包物品,寄件人應於寄件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由郵政機構連同郵包彙送出口地海關查(抽)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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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6條規定了非屬前條規定應辦理報關之出口郵包物品的相關事項。根據本條,寄件人在寄件文件上應實際申報物品的名稱、數量和價值。接著,郵政機構將連同郵包一同彙送至出口地海關進行查驗放行。這表示作者提到的出口郵包曲解了這項法規,原告在報運貨物出口時,虛報該批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因而提供不實的申報資訊。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報運貨物出口有虛報貨物名稱 、數量或重量之情事者,應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這表示被告有合理的理由根據相關法規處理這批貨物並沒入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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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