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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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 二、依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四、復運出口案件需調閱原進口報單之物品。 五、屬國貨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和外貨復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3」)適用範圍以外。 六、其他依法令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報關者,由郵政機構通知寄件人辦理出口報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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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5條,出口郵包物品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寄件人需要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1. 離岸價格超過等值美幣五千元。 2. 根據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除非海關公告有特殊情況。 3. 需要申請沖退稅、保稅用的報單副本之物品。 4. 復運出口案件需要調閱原進口報單的物品。 5. 屬於國貨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和外貨復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3」)適用範圍以外的物品。 6. 其他根據法令需要向海關辦理報關的郵包物品。 如果寄件人未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報關手續,郵政機構將通知寄件人處理出口報關事宜。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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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