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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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進口郵包物品,免申請輸入許可文件: 一、進口六公斤以下之寵物食品,免申請「飼料輸入登記證」。 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免輸入許可文件者。
- 2.進口供自用之菸酒,數量未逾下列規定,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一、酒:五公升。 二、菸:捲菸五條(一千支)或雪茄一百二十五支或菸絲五磅。
- 3.前二項物品涉及其他輸入規定者,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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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4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進口六公斤以下的寵物食品可以免申請「飼料輸入登記證」,而這是基於主管機關的規定免輸入許可文件的例子。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進口供自用的菸酒,數量沒有超過以下規定時,可以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酒類不超過五公升,菸草類不超過五條捲菸(一千支)或一百二十五支雪茄或五磅菸絲。這個例子是針對特定數量的菸酒而言的。 3. 第三項規定指出,前兩項物品如果涉及到其他輸入規定,則應該按照相關的輸入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4條的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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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