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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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出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出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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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3條規定,凡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出入規定的郵包物品,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應依照各該輸出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具體依照該法規的要求,根據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進口郵包需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所需的文件。若相關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入許可證及其他文件,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逾期未補送者則需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如果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放棄或未在期限內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的,則根據相關規定辦理退運或貨物追繳的相關程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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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