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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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不適用本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 2.前項所稱次數頻繁,指同一收件人於半年度內進口郵包物品適用第七條第一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六次者。所稱半年度,指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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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的限制。該條款的解釋如下: 1. 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不適用本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如果同一收件人在半年內進口郵包物品的次數超過六次,則不能適用本辦法中關於免稅的規定。 2. 前項所稱次數頻繁,指同一收件人於半年度內進口郵包物品適用第七條第一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六次者。所稱半年度,指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 根據參考資料,半年度指每年的一月至六月和七月至十二月。如果同一收件人在半年內頻繁進口郵包物品,並且超過六次符合進口免稅規定,則被視為次數頻繁。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上述翻譯內容,無法找到直接相關的範例參考資料。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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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