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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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國外進口之郵包物品,自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 2.前項所稱同一到達日,指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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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1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自國外進口的郵包物品,如果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交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超過兩件,則需要將這些郵包的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完稅價格是指根據相關法規所確定的需繳納的稅金。此條款的目的在於避免透過分拆物品數量或郵寄日期來規避稅負的情況。 第二項規定,所謂的"同一到達日"是指郵政機構在郵包發遞單上加蓋郵戳的日期。也就是說,如果同一批郵包在郵政機構加蓋郵戳的同一天到達,則視為同一到達日。這樣的規定在確定合併計算完稅價格時提供了明確的時間界定。 這項規定的依據為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依據該法令,只要符合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同一收件人的情況,就需要將郵包的完稅價格合併計算。舉個例子,如果同一寄件人在同一天寄送了三個郵包給同一收件人,則根據這項法規,這三個郵包的完稅價格需要一起計算。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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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