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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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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 根據該條規定,進口郵包中的物品若價格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同時不符合第六條的報關條件,則海關會發放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並將其送交給郵政機構進行投遞並代收稅款的程序。 參考資料: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7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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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10 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