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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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 根據該條規定,進口郵包中的物品若價格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同時不符合第六條的報關條件,則海關會發放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並將其送交給郵政機構進行投遞並代收稅款的程序。 參考資料: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79
- 完稅價格名詞
- 非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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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