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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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零星物品,不包括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同一稅則號別之物品完稅價格合計逾新臺幣二千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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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9 條的規定,所謂的零星物品並不包括單項或同種類、同一稅則號別的物品,而其完稅價格合計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的情況。這意味著,如果單項或同種類的物品的完稅價格合計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則不再被視為零星物品,而需要按照不同的規定進行通關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郵包中包含多個同種類的物品,例如多本書籍,並且這些書籍的完稅價格合計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則根據這條規定,這些書籍就不再被視為零星物品,而需要按照相應的法規進行通關手續。 參考資料: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62)
- 完稅價格名詞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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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