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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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6條,進口郵包物品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收件人應在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的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1. 離岸價格超過等值美幣五千元。 2. 需申請沖退稅、保稅報單副本的物品。 3. 復運進口物品需要查閱原出口報單。 4. 根據本法、相關法規和稅則增註規定可以減免稅的物品。 5. 屬於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的物品。 6. 屬於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的物品。 7. 屬於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 8. 根據其他法令規定需要辦理報關的郵包物品。 如果未在規定期間內辦理報關,除非符合第20條的情況外,應依據本法第73條的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七十三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16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73 條條文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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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