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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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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之物品。 四、依本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之物品。 五、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物品。 七、屬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2. 2.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報關者,除有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6條,進口郵包物品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收件人應在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的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1. 離岸價格超過等值美幣五千元。 2. 需申請沖退稅、保稅報單副本的物品。 3. 復運進口物品需要查閱原出口報單。 4. 根據本法、相關法規和稅則增註規定可以減免稅的物品。 5. 屬於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的物品。 6. 屬於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的物品。 7. 屬於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 8. 根據其他法令規定需要辦理報關的郵包物品。 如果未在規定期間內辦理報關,除非符合第20條的情況外,應依據本法第73條的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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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6 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