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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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郵包物品存儲及辦理通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所應由郵政機構提供並經海關核准。其查驗場地、動線及其他必要設施並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之需要。
- 2.前項存儲郵包物品之倉間應由郵政機構及海關共同聯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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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4 條,對於郵包物品的存儲和通關作業所需的通關場所,應由郵政機構提供並經海關核准。該場所的查驗場地、動線和其他必要設施應該配合海關的查驗和通關需求。另外,存儲郵包物品的倉間應由郵政機構和海關共同聯鎖。 無具體參考資料可證實以上所述。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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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