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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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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郵包物品存儲及辦理通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所應由郵政機構提供並經海關准。其查驗場地、動線及其他必要設施並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之需要。
  2. 2.前項存儲郵包物品之倉間應由郵政機構及海關共同聯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4 條,對於郵包物品的存儲和通關作業所需的通關場所,應由郵政機構提供並經海關核准。該場所的查驗場地、動線和其他必要設施應該配合海關的查驗和通關需求。另外,存儲郵包物品的倉間應由郵政機構和海關共同聯鎖。 無具體參考資料可證實以上所述。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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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4 條規定:「郵包物品存儲及辦理通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所應由郵政機構提供並經海關核准。其查驗場地、動線及其他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