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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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郵包物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屬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非屬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三、每件(袋)毛重三十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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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出口郵包物品的條件如下: 一、非屬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根據關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些物品是不被允許進口的,郵包物品也必須符合這個限制。 二、非屬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這條規定意味著郵包物品不得包含任何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禁止出口或輸出的物品。 三、每件(袋)毛重三十公斤以下。這條規定表示每個郵包物品的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自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三條。例如,根據關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些物品是不被允許進口的,而這個規定也適用於進、出口郵包物品。同樣地,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不允許出口或禁止輸出特定物品,那麼這些物品也不得作為郵包物品進行出口。最後,根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三條,每個郵包物品的重量必須在三十公斤以下。
- 非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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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