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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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包物品:指由郵政機構傳遞之進、出口郵遞信函及包裹。 二、郵政機構:指依郵政法提供郵政國際服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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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2條所提到的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包物品:指由郵政機構傳遞的進出口郵遞信函和包裹。 二、郵政機構:指根據郵政法提供郵政國際服務的機構。 參考資料: 郵政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1月25日) 郵政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1月25日)第2條規定了郵包物品的定義。
- 郵政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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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