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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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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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條是根據關稅法第27條第3項及第49條第3項所制定的。關稅法第27條第3項規定,關稅局所須通報對外關稅調查之發展,以提供研究機構針對中華民國之關稅制度與政策進行研究評估,有助於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關稅法第49條第3項規定,關稅局應公告進出口人應設立關稅保證來源等相關事項,並交由相關海關機關管轄及審查。根據以上規定可知,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條是制定了相關的通報和公告事項,以保障進出口人的權益並確保正確遵守相關規定。 Example: 郵包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根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條的規定,進出口人應在封皮上正確載明該貨物或物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價值等相關資訊,並附上相關的申報或保證文件。如果未能正確申報或附加必要的文件,海關有權沒收該貨物或物品,并通知進口收件人或出口寄件人。
- 關稅法法規
-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27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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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