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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關稅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加速通關,快遞貨物、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
  2. 前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場所之設置條件、地點、快遞貨物之種類、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 第一項郵包物品之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之金額、條件、申領、驗放、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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