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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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械封條:指本體無任何無線射頻電子元件,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依其型式可區分為: (一)高保安機械式貨運貨櫃封條: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7712高保安封條規定,其類型限於CNS 17712所列子彈型封條及鋼纜型封條。 (二)一般機械封條:指前目以外型式機械封條。 二、電子封條:指本體具有經燒錄不可重複寫入之唯一識別碼以供無線射頻讀取器識別之晶片,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或自該貨櫃集散站轉運出站之海運轉口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依其型式可區分為: (一)被動式電子封條:無內建無線通信主動發射器,且不提供主動發射信號功能。 (二)主動式電子封條:前目以外型式電子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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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機械封條」指的是無任何無線射頻電子元件的封條,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7712,機械封條類型限於子彈型封條和鋼纜型封條。而「電子封條」則指的是具有經燒錄不可重覆寫入之唯一識別碼的晶片,用於加封海運貨櫃、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或自該貨櫃集散站轉運出站之海運轉口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電子封條可分為被動式和主動式兩種型式。被動式電子封條沒有內建無線通信的主動發射器,也不提供主動發射信號功能。主動式電子封條則具有這些功能。根據法規,業者若使用自備封條,需遵守上述的機械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之定義和規定。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經濟部《機械封條及電子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7712:2013 3.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電子封條使用及管理辦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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