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械封條:指本體無任何無線射頻電子元件,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依其型式可區分為: (一)高保安機械式貨運貨櫃封條: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7712高保安封條規定,其類型限於CNS 17712所列子彈型封條及鋼纜型封條。 (二)一般機械封條:指前目以外型式機械封條。 二、電子封條:指本體具有經燒錄不可重複寫入之唯一識別碼以供無線射頻讀取器識別之晶片,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或自該貨櫃集散站轉運出站之海運轉口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依其型式可區分為: (一)被動式電子封條:無內建無線通信主動發射器,且不提供主動發射信號功能。 (二)主動式電子封條:前目以外型式電子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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