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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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業者在提出申請之前,應依照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交申請書和具結書。申請書和具結書的格式則由關務署公告制定。 資料來源:「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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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