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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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書及具結書,其格式由關務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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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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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具結名詞
-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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