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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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需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取適當防範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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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以下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必須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的規範。這意味著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的規範應該明確規定,例如數據的儲存、傳輸和使用方式。 二、如果保有的個人資料需要加密,應該在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的加密機制。這意味著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採取適當的加密措施,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 三、在作業過程中需要備份個人資料時,應根據相關法規對原件進行保護。這意味著在進行備份操作時,必須按照法規的要求保護原始個人資料(例如備份的安全儲存)。 四、在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存放有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存放媒介物,應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以免洩漏個人資料。這意味著在報廢或轉讓這些媒介物時,必須確保個人資料不會洩漏,可能包括物理上的銷毀或適當的數據擦除。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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