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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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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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6條,該條規定了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的人員管理措施,包括建立管理機制、設定不同權限、指定負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以及離職交接等。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 參考資料1:《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有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 參考資料2: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的內部作業規章,其中包含人員管理措施的相關細節和執行方式。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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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