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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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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6條,該條規定了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的人員管理措施,包括建立管理機制、設定不同權限、指定負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以及離職交接等。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 參考資料1:《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有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 參考資料2: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的內部作業規章,其中包含人員管理措施的相關細節和執行方式。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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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