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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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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5 條,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需要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和使用期限。當特定目的消失或使用期限屆滿時,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個人資料檔案的管理者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相關個人資料。 我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關於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具體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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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