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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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及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實施適當進出管制措施。 二、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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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在管理個人資料的媒介物時,應該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的環境實施進出管制措施,並根據儲存媒介物的特性和使用方式建立適當的保護設備或技術。此外,也應根據所屬的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和需求,制定適當的管理措施。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的相關資料來進行分析。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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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