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來保存個人資料的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的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以便在必要時能夠證明該計畫的執行情況。此外,對於業務終止後保留的個人資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依下列方式處理:銷毀、移轉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對於各種處理方式,應該紀錄相關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相關的證明。此外,根據法規的規定,這些紀錄、軌跡資料和相關的證據應該至少保存五年。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選自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3240011&FLNO=20)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