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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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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本計畫執行情況。
  2. 2.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於業務終止後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3. 3.前二項紀錄、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應至少留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來保存個人資料的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的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以便在必要時能夠證明該計畫的執行情況。此外,對於業務終止後保留的個人資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依下列方式處理:銷毀、移轉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對於各種處理方式,應該紀錄相關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相關的證明。此外,根據法規的規定,這些紀錄、軌跡資料和相關的證據應該至少保存五年。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選自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3240011&FLNO=20)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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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