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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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當報關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報關業須對受託者進行適當的監督。報關業應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及方式,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報關公司將部分客戶個人資料委託給某外包公司處理,報關公司應該訂立明確的合約或協議,規定外包公司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和安全措施。報關公司還應該對外包公司進行監督,確保其正確處理和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監督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審核和監測外包公司的資料處理措施,以及要求外包公司提供相關的安全報告和評估。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保護報關業及其客戶的權益。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報關業向專用廠商委託處理個人資料採行規範。經濟部。[線上]。https://www.moea.gov.tw/MNS/doit/good/detail?menu_id=1267&content_type=good_p_content&id=19705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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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