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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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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關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2. 2.報關業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3. 3.報關業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報關業在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應遵守的規定。根據第一項,報關業在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根據第二項,當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報關業應立即停止利用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根據第三項,報關業在進行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並支付相關費用。 參考資料: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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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報關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報關業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