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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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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需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取適當防範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報關業應採取的資料安全管理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報關業在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的規範。同時,如果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需求,在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採取適當的加密機制。此外,在作業過程中需要備份個人資料時,報關業應按照原件進行備份,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保護。當存有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儲存媒介物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報關業應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的洩漏。 參考資料: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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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報關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