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6

快速跳轉

報關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6條,報關業應採取以下人員管理措施: 1. 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 - 為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報關業應根據工作需求建立管理機制,設定不同人員的權限,並定期檢查和確認權限設定的合適性和必要性。 2. 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 報關業應指定負責處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相關業務流程的負責人員。 3. 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 報關業應與所屬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保密合約,以確保其理解並遵守保密義務。 4. 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 為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報關業應在所屬人員離職時進行資料交接,並禁止離職後繼續使用持有的個人資料,同時要求其簽署保密協議或保密切結書。 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報關業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遵守相關法規並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性。參考資料為《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無與此條文相關的特定範例資料。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報關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