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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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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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6條,報關業應採取以下人員管理措施: 1. 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 - 為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報關業應根據工作需求建立管理機制,設定不同人員的權限,並定期檢查和確認權限設定的合適性和必要性。 2. 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 報關業應指定負責處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相關業務流程的負責人員。 3. 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 報關業應與所屬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保密合約,以確保其理解並遵守保密義務。 4. 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 為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報關業應在所屬人員離職時進行資料交接,並禁止離職後繼續使用持有的個人資料,同時要求其簽署保密協議或保密切結書。 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報關業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遵守相關法規並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性。參考資料為《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無與此條文相關的特定範例資料。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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