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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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及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實施適當進出管制措施。 二、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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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針對報關業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存放在不同的媒介物上,該法條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根據該條的規定,報關業需要進行以下措施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1. 對存放儲存媒介物的環境進行適當的進出管制措施,確保只有授權的人員可以進入存放區域。 2. 根據儲存媒介物的特性和使用方式,建立相應的保護設備或技術,例如加密技術、防火牆等,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和數據泄漏。 3. 根據所屬人員的業務特性、內容和需求,制定適當的管理措施,例如設置權限控制、定期進行備份和恢復等,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可靠性。 例:對於報關業來說,他們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護照資料、貨物相關資訊等。根據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該業務應該建立安全的儲存環境,例如專門的個人資料儲存區域,並實施進出管制措施,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進入該區域。此外,他們應該使用加密技術來保護敏感資料,定期備份資料以防止資料丟失等。這些措施有助於確保報關業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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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