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

快速跳轉
  1. 1.報關業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本計畫執行情況。
  2. 2.報關業對於業務終止後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3. 3.前二項紀錄、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應至少留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報關業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其中包括記錄個人資料的使用情況,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的軌跡資料,或者其他相關證據。這些紀錄和證據可在必要時用來說明該計畫的執行情況。 報關業在終止業務後,需要根據以下方式處理保留的個人資料,並留下相關的紀錄: 1. 銷毀:指定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方式。 2. 移轉:指定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合法保留該項個人資料的理由。 3.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指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此外,根據該條款,前述的紀錄、軌跡資料和相關證據最少需要保留五年。 參考資料: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017年修訂)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報關業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