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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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報關業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其中包括記錄個人資料的使用情況,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的軌跡資料,或者其他相關證據。這些紀錄和證據可在必要時用來說明該計畫的執行情況。 報關業在終止業務後,需要根據以下方式處理保留的個人資料,並留下相關的紀錄: 1. 銷毀:指定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方式。 2. 移轉:指定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合法保留該項個人資料的理由。 3.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指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此外,根據該條款,前述的紀錄、軌跡資料和相關證據最少需要保留五年。 參考資料: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017年修訂)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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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