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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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報關業在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管理方面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這些專人或專責組織的任務包括: 1. 規劃、訂定、修正並執行有關本計畫和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2. 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公告他們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特定目的以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以確保其所屬人員都清楚理解。 3. 定期向所屬人員進行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他們熟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所負責的範圍以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方法或管理措施。 4. 定期向報關業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提出書面報告,匯報執行任務的情況。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制定或修改本計畫應經報關業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核定。 參考資料: -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財政部關務署 108年10月25日財團法人資訊安全管理推動基金會編印) -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修正說明》(財政部關務署 108年12月26日財團法人資訊安全管理推動基金會編印)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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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