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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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應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應定期清查其有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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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報關業應清查保有的個人資料,並將其納入本計畫的範圍內,同時建立檔案。此外,報關業也應定期清查個人資料是否有變動。 參考資料: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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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