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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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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13條,對於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的人,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依法進行懲治。具體的懲治方式和懲罰程度可能需要參考該法律及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和解釋。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該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答。建議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進一步了解該法律條文的相關內容和解釋。

立法沿革 1

(0380119 制定)

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 偽造名詞
(0380119 制定)

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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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 13 條規定:「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