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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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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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13條,對於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的人,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依法進行懲治。具體的懲治方式和懲罰程度可能需要參考該法律及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和解釋。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該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答。建議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進一步了解該法律條文的相關內容和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380119 制定)
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 偽造名詞
(0380119 制定)
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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