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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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兩年,自發行日起每月抽籤還本一次,並對中籤債票計付息金,每次償還數目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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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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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380119 制定)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兩年,自發行日起,每月抽籤還本一次,並對中籤債票,計付息金,每次償還數目,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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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0119 制定)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兩年,自發行日起,每月抽籤還本一次,並對中籤債票,計付息金,每次償還數目,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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