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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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本息基金半數,由政府令中央銀行在庫存黃金項下撥存,半數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撥款購足,於每期發行日全數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全權保管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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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8條,本公債的本息基金一半由政府令中央銀行庫存的黃金撥存,另一半則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撥款購足。每期發行日時,所有的基金都會全數撥交給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全權保管備付。 這條條例主要強調了黃金短期公債的本息基金應該如何來源,其中一半來自中央銀行的庫存黃金,另一半則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提供資金購足。該條例還特別提到,每期發行日時,基金應全數撥交給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進行保管備付。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債基金能夠充足且安全地儲存,以確保將來能按時支付利息和本金。
立法沿革 1 版
(0380119 制定)
本公債本息基金半數,由政府令中央銀行在庫存黃金項下撥存,半數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撥款購足,於每期發行日全數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全權保管備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80119 制定)
本公債本息基金半數,由政府令中央銀行在庫存黃金項下撥存,半數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撥款購足,於每期發行日全數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全權保管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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